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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5- 042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19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赛马场酒店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

    至2015年6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0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02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1.03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04发行方式
    1.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06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1.07发行股份数量
    1.08上市地点
    1.09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10过渡期损益归属
    1.11人员安置
    1.12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13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1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1.15发行种类和面值
    1.1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7发行价格
    1.18发行数量
    1.19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20上市地点
    1.21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22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1.23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2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5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6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5年5月30日上述议案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00至1.23、2、3、4、5、6、7、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0至1.23、2、3、4、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4至1.22、2、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77新潮实业2015/6/1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和地点:2015年6月16日-17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5年6月17日下午4:00)。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南山世纪大厦B座14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64003

    传真:0535-2103111

    联系电话:0535-2109779

    联系人:何再权 王燕玲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00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0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02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1.03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04发行方式   
    1.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06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1.07发行股份数量   
    1.08上市地点   
    1.09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10过渡期损益归属   
    1.11人员安置   
    1.12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13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1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1.15发行种类和面值   
    1.1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7发行价格   
    1.18发行数量   
    1.19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20上市地点   
    1.21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22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1.23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2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5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6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