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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5-02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1日、2日、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指标。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函询问。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2015-02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03,792,3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1.4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陆克平先生、王洪明先生、徐小娟女士因共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徐伟民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高管徐霞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03,781,57999.99475,2000.00265,6000.0027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成宝、陈晓玲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