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信息披露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财富故事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5年6月5日   按日期查找
    B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2版:信息披露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1版)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其中,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计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折算)期间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5日,则以2015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5日为非工作日,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约定年收益率。本基金将以201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余额总数

      ■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并在终止运作后进行份额转换。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元,则其可得到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603.17/1.00=49603.17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72.5/1.00=72.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603.17+72.50=49675.6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为49675.67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场内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0.8%=4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00+400.00=50,4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经确认的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4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为25,025份、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为25,025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低于10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下转B5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