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15-015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送0.3股,派现金红利0.035元
●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25元;QFII股东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1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06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06月1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0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06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分配方案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分配年度:2014年年度。
2、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30,108.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送3股、派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7,086.314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即扣税前每股送0.3股,派现金红利0.03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25元;QFII股东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15元。
3、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1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06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06月11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06月12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0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0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和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股票股利发放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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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2,991,409,200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33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潞安环能证券部
邮 编:046204
电 话:0355-5923838 0355-5920887
传 真:0355-5925912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