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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6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5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15年6月8日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开发区金石路456号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现任董事5名,实际表决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志平先生召集并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做出决议:

      一、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规划安排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万元)

      ■

      二、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将发生如下变化,即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616,329,000股变更为756,504,132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发行前616,329,000元变更为756,504,132元。根据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6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67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175,13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49,31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17,823,325.29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22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2030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分别与甘肃银行康县支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农业银行康县支行、浦发银行兰州东岗支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金融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1、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账号:1101476894300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金融城支行

      专户余额:50,277.5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收购瓦房店第三医院70%股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医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康县支行

      专户账号:662908022102700039

      专户余额:11,797.0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萍乡市赣西医院有限公司整体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账号:662908022102700057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康县支行

      专户余额:15,470.0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恒康医疗大连北方护理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账号:662908022102700048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康县支行

      专户余额:8,405.0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瓦房店第三医院南区楼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账号:27304101040010760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康县支行

      专户余额:35,047.0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恒康医疗大连国际肿瘤医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医院有限公司

      专户账号:48040154700003648

      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兰州东岗支行

      专户余额:32,100.00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萍乡赣西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开户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账号:693932933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专户余额:109,167.66万元

      项目情况:本账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赣西医院有限公司

      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平安银行、甘肃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兆院、王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6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67号”文核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六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175,132股股票,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6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相应发生了变更,根据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变更已经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详见登载于2014年9月6日巨潮资讯网《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99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