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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费收入公告
    2015-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21号

      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费收入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6,247,544万元。该数据将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www.circ.gov.cn)公布。

      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22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股份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香港”)运用本公司委托其管理的委托资金认购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地产”)增发的1,600,000,000股股份中的1,013,762,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购买价为每股2.73港币(不包括交易成本)。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约9.5%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2015年6月12日,新华资产香港签署方兴地产配售函件所附的认购回执,据此,新华资产香港以每股2.73港币(不包括交易成本)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方兴地产增发1,600,000,000股股份中的1,013,762,000 股股份,经计算交易成本后,认购资金共计2,781,621,214.21港币。新华资产香港认购的增发股份与方兴地产现有股份具有同等地位。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约9.5%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认购资金2,781,621,214.21港币(包括交易成本)应于2015年6月17日或其前后支付(取决于方兴地产增发股份的上市审批情况)。认购资金将自本公司委托新华资产香港管理的委托资金支付。

      (三)本次交易的完成以方兴地产完成1,600,000,000股股份向增发代理人的增发为前提。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五)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817)

      注册地:中国香港

      董事会主席:何操

      主营业务: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

      根据方兴地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二)投资标的股权情况

      认购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新华资产香港持有方兴地产9.5%的股权。

      三、本次交易的理由

      经考虑方兴地产的业务状况、近期表现和发展策略,本公司和新华资产香港认为本次交易为一项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可提升本公司的现金回报。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新华资产香港向方兴地产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及自完成日起计90天止期间任何时间,除非经方兴地产事先书面同意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就本次交易认购的任何方兴地产股份而言,新华资产香港不会:

      1、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提呈发售、接纳认购、配发、发行、出售、借出、按揭、质押、转让、押记、订约配发、发行或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认购、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出售任何方兴地产的股份;或

      2、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转让全部或部份持有的方兴地产股份或当中任何权益的任何经济后果;或

      3、订立任何交易,其经济效果与上文1或2段所述的任何交易相同;或

      4、建议或同意进行任何上述交易或宣布任何进行该等行动的意图,不论任何上述交易是否将以交付任何方兴地产股份结算,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不论该等交易是否将在该期间内完成)。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