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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4.3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九、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中小板综合指数× 45%+中证全债指数×10%。

      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分别为反映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股票的指数,能够充分反映两个市场的相关变化,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分别占比45%,并用中证全债指数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中小板综合指数× 45%+中证全债指数×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喻信息”,股票代码:300205)全资子公司武汉天喻信通制卡有限公司(下称“天喻信通”)因其部分废水未按要求通过厂区内正常污水管网排放,于2014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喻信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研人员认为:天喻信息全资子公司天喻信通受到行政处罚,体现出其原有经营管理流程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经过内部整改,我们预计其流程管理已经有所完善。天喻信息是华中科技大学下属子公司,并持有天喻信通60%股权,天喻信通2013年收入0.64亿元,天喻信息2013年营业收入12.71亿元,由此可判断天喻信通只是天喻信息的一个业务板块,对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并不影响对天喻信息具备投资价值的判断。

      本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天喻信息进行了投资。

      2、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4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4月30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

      (2)计算公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2)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的相关信息;

      2、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相关情况信息;

      3、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部分,更新了基金首次申购及账户最低持有限额以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相关的信息;

      5、在“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6、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7、在“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近期发布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告目录,目录更新至2015年4月30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