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2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英科技”)减持股份的告知函。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6,45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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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英科技在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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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减持后,控股股东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为192,894,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9%,其中:控股股东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票167,798,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0%;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持有公司股票16,0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一致行动人新津新联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持有公司股票9,003,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筑投资、聚英科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0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新筑投资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自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4年7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1,416.4305万股新股。
新筑投资、聚英科技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以前做出的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计划自2015年6月9日起5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进行披露,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3、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减持后,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26,453,600股,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为4.10%。
4、本次减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1、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11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1,059,97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436,741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623,229 股。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000,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赞成票281,059,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81,059,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81,059,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宁雪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