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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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8、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9、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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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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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0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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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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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年10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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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根据《关于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类份额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赎回费率调整后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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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工银添福债券开放赎回后,赎回本基金A、B类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期不满7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1.50%承担赎回费;其持有期满7天,但是不足30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0.75%承担赎回费。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主要人员情况等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信息。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申购和赎回的相关信息。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业绩表现情况。
7、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的相关信息。
8、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期间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事项。
9、在“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