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50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2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25,831,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5,79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40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3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0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符合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要求,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0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