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5-02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人投资”)及第二大股东庞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海控股”)的通知,同路人投资及庞海控股拟于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目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9,4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61%;有限售股份6,4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2%。合计总股数为25,9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81%。郑和平先生持有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90.28%的股权。
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5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72%。郑和平先生持有庞海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同路人投资和庞海控股合计持有公司72.65%的股权,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所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同路人投资、庞海控股。
2、减持目的:拟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围绕“大健康、大农业、大食品”领域进行产业并购,促进公司战略布局的实施和长远发展;大股东持股比例集中,拟通过转让股权引进优秀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强市场活跃度;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3、减持期间:自2015年6月15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4、拟减持比例:预计两股东在上述期间内,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但两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8.16%(两股东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即两者合计不超过9,118万股。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做相应处理。
5、减持方式:以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三、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曾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公司第一大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3年1月6日到期,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次拟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该两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3年1月6日到期,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次拟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不超过其所持该两公司股权的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拟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2、实施本减持计划后,郑和平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且最近一年内,郑和平先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4、本次拟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同路人投资及庞海控股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5-027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一五年第一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5月26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5年6月12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472.3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54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47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653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0.3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8%。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72.39万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股弃权,弃权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