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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2015-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编号:临2015-040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892万股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5年4月20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497名激励对象授予90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4月20日,授予价格为7.87元/股(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和公告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孰高者)。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在公司批准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的90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过程中,有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公司实际向49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9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计算。

      2、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3、解锁期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 月25日出具XYZH/2015URA30036《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15年5月22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49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款70,200,400.00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8,920,000.00元(捌佰玖拾贰万元整),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1,280,400.00元(陆仟壹佰贰拾捌万零肆佰元整)。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办理完毕预留限制性股票变更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对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影响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11.65%变更为11.62%,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实施首期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70,200,400.00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8,920,000股,运用基于B-S股票期权模型的定价模型测算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为8,809.96万元,该会计成本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个锁定期内进行摊销,摊销情况如下:

      ■

      股权激励成本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将对首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