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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5-016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 月 18日

      ●除息日: 2015年6 月 19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6 月 19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14年年末总股份1,007,282,5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1,456,507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人民币0.20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根据财税[2012]85号通知,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6 月 18日

      除息日: 2015年6 月 19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6 月 19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2015年6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分红派息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不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予以派发。

      2、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电话:010-65358637

      传真:010-65358637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