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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条措施落地
    南沙打造穗港金融共同市场
    2015-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文彬 ○编辑 剑鸣

      

      南沙新区集国家级新区和自贸区于一身,目前相关政策已步入落地和落实期。6月15日,广州市金融局印发《广州南沙2015年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了50条具体措施,“将南沙打造成为广州金融的创新高地和新增长极。”

      丰富金融要素

      南沙新区面积大、“底子薄”,摆在南沙新区重要工作首位的,自然是大力引进和新设基础要素,充实家底。

      争设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成为“头条”。《方案》称,“争取国家批准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与此同时,要丰富南沙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方案》同时表示,向保监会争取尽快批复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向证监会争取尽快批复设立一家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在银行方面,除了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之外,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此外,《方案》称,推动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

      根据《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推动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要素交易平台。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南沙新区开展业务。

      打造穗港金融共同市场

      《方案》明确,将完善穗港金融合作新机制,建设穗港金融共同市场。此前,广州曾提出“建立穗港金融创新合作试验区”的建议。显然,“建设穗港金融共同市场”是个升级的版本,这也是广州市官方文件首次提及建设金融共同市场的表述。

      具体内容包括: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按规定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等。

      在《CEPA安排》框架下,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此外,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在CEPA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方案》还在加快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营造国际化市场化融资环境、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