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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51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23日(星期二)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发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美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080。

      3、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4、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6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1康美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5年6月19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11康美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债券兑息日(6月23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康美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确认。

      账户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

      账户号码:489016100010123015459

      咨询电话:0663-2900468

      咨询人:郑春丽

      邮寄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康美药业财务管理部郑春丽

      邮政编码:515300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信封上请注明“11康美债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李青蔚、陈光、舒晗,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52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乙方”)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下称“普洱市政府”或“甲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本着“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公司在普洱市投资建设林下生态中药材种植基地及精深加工项目、道地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项目、医院投资项目、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

      二、合作对方主要情况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地处云南西南区域,是云南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连接交汇的战略支点和通往印度洋地区的桥头堡城市之一,是连接我国和东南亚、南亚诸国以及印度洋的重要枢纽城市,普洱市辖9县1区,总人口257万人,国土面积4.5万平方公里,是云南国土面积最大的市,普洱生物多样性丰富,森林覆盖率68.7%,高于全国47.1个百分点,保存着全国近1/3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林地面积4800多万亩,热区面积2.3万平方公里,森林活立木蓄积量2.7亿立方米;生物药和茶叶资源丰富,有石斛、茯苓、砂仁、木瓜、美登木、登台叶、灵芝、板蓝根等多个品种,享有“生物药库”、“动植物王国”、“怀金孕宝”的美称;“普洱茶”更是享誉世界。目前普洱市正在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重点加强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现代林产、休闲度假“四大基地”建设,生物药业及养老养生产业的发展蕴藏巨大潜力。

      三、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一)投资项目

      1、林下生态中药材种植基地及精深加工项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乙方拟充分利用普洱市森林资源,在孟连县开发种植10万亩林下生态中药材基地(非公益林区域),开展草果、砂仁、重楼、黄芩、柴胡、石斛等中药材种植;在普洱市建设符合GMP要求的中药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同时筹建康美(云南普洱)养老养生康体休闲基地。

      2、道地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项目

      乙方结合云南省、普洱市中药材植物和茶叶资源优势和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及面向东南亚黄金通道的优势,乙方拟在普洱市投资建设康美(云南)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暂定名),该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将主要向全国和南亚市场提供西南区域道地特色中药材、南亚区域特色药材品种和茶叶的交易服务,并提供相关的统一标准服务。

      3、医院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甲乙方计划通过医院托管、药房托管、医院股权收购、PPP(公私合营)、新建医院等多种形式投资普洱市医院改制和整合工作。

      4、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项目

      乙方将投资兴建统一的普洱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项目,通过整合普洱市现有的各种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网项目,建设包括网络医院、医生上网服务项目、网上药店、健康管理咨询、网上转诊、政府管理支持服务项目、智慧药房等项目以及对普洱市各大医院医疗服务功能信息化和服务实施网络化。

      (二)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道地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项目、医院投资项目、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项目不再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和开展合作;协调云南省、普洱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乙方投资项目所需的各项省级政府批复提供相应的协助,共同推进本协议各个项目落实;将辖区内不少于2家二甲以上医院进行公立医院改制,并交由乙方成立的医院管理公司进行整合管理;积极为乙方落实本协议约定项目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协议项目申报有关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补助、扶持、奖励资金,并出台市级有关专项扶持、优惠、奖励政策;协助乙方解决在合作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2、乙方承诺

      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将其承建并运营中药材交易平台的丰富经验和资源,充分运用到普洱市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中,促进普洱市中药材及茶叶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战略发展,推动普洱市乃至云南省的中医药建设和特色茶叶产业升级;为投资的医院引进市场化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引进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以及高端的设施设备,提高医院的专业服务能力;将严格按统一平台、多用户多入口、分别授权、确保各自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通过在医药行业的资源优势,推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医院、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在医疗技术、人才培训、专家资源共享等方面与普洱市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三)合作机制

      本协议签署后的60天内,甲、乙方双方共同设立联合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后期推进落实工作。具体项目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正式协议进行约定。

      (四)保密事宜

      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补充文件的内容予以保密。非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信息披露之规定,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漏。

      (五)附则

      本协议签订后1年内,若项目无实质性进展,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落实由双方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结合普洱市丰富的生物药和茶叶资源,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中药材品种种植和精深加工,将有利于公司更有效地保障中药材品质和开发中药产品;通过整合普洱市中药材和茶叶资源,将有利于公司依托大数据平台、中医药全产业链优势,构建中药材金融创新体系,推动现代中医药产业化的发展;通过拓展普洱市互联网医疗、 健康产业、中药材种植等领域市场,将进一步落实公司“大健康 +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的战略发展路线。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该协议仅为初步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合作意向和合作原则的初步洽谈结果。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