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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5-036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

      ●除息日:2015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6月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37,541,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850,631,225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25元。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3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4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公告(1)就派发末期股息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及(2)有关沪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末期股息分配事宜》。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电话:010-52688600

      联系传真:010-52688302

      九、备查文件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