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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015-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25),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累积投票,为便于中小股东顺利开展网络投票,充分了解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现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四·(一)·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进行补充更正,具体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补充更正前: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若适用),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2.01,2.02 元代表议案 2中子议案2.02,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共需要表决四项议案,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若适用),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监)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若适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对于不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补充更正后: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若适用),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2.01,2.02 元代表议案 2中子议案2.02,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共需要表决四项议案,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监)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6的乘积。

      ②选举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4)对于不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公司对上述补充更正事宜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更正后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如下: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14:00开始。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6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01选举何亚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2选举何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3选举魏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4选举胡益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5选举徐智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6选举宗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

      3.07选举唐国琼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8选举陶学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9选举谢庆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议案触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4.01选举黄成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张娟娟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5年6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51

      2、投票简称:利君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利君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若适用),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2.01,2.02 元代表议案 2中子议案2.02,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共需要表决四项议案,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监)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6的乘积。

      ②选举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4)对于不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6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若适用),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人:高峰、张娟娟

      联系电话:028-85366263

      联系传真:028-85370138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

      邮政编码:610045

      2、 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

      如委托人对上述事项未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注:1、上述议案3及议案4选举董事和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2、对上述议案3表决时,分两次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累积投票表决;

      3、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监)事候选人;

      4、请在议案3及议案4相关表决事项栏目对应表格内填写票数,请在除议案3及议案4之外的其他议案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意见栏内直接投票表决;

      5、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19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计划自2015年5月1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5,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6.3%。

      2015年6月16日,本公司收到何佳女士《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于2015年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4,970,000股,本次减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394%。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上市起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自公司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公告日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4,9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394%。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6月15日前所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6月15日后所持有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3、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3.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何佳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4、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何佳女士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5、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44%;其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与2015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相符。

      三、备查文件

      何佳女士报送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