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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ST申科 公告编号:2015-047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2、《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5年05月3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5年6月17日下午14: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全波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13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6日至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3,5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旺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83,48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6%;反对股数为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9,1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17%;反对股数为33,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83,48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股数为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6,1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23%;反对股数为33,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38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 俞婷婷 胡振标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