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4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6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20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5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5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人数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003,62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04,003,629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85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85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刘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张大成因公事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文婷、张砚超因公事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吕莹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终止受让关联方银行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 | 103,966,629 | 99.96 | 36,800 | 0.03 | 200 | 0.01 |
普通股合计: | 103,966,629 | 99.96 | 36,800 | 0.03 | 200 | 0.01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适用)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终止受让关联方银行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 139,201 | 79.00 | 36,800 | 20.88 | 200 | 0.12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如适用)
1、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博、钟继成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