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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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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于2015年6月17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4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9月10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999,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7日,即在2015年6月17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邮政编码:20012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ocim.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16:30时。将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5年6月19日前及2015年7月1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2、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事宜属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原核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原基金合同表述拟修订方案
    全文指定媒体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名称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名称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删除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动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九、保本

    十、保本保障机制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1删除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2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3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4、5款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增加“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增加“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过渡期申请的特别规定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4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增加“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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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5)“(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6)“(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8)“(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12)“(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2)(3)(4)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增加:“(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1、现场开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本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增加: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7、删除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5删除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动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 投资策略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6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的0至40%之间;

    (15)删除

    (16)删除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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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5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5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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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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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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