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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4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54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1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074,99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3.5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54,243,858.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534,877.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708,98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4月18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013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公开披露的内容,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46,904.7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产业投资”)实施。201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置换后的余额39,429.53万元根据该项目投资计划分二期对亚厦产业投资增资。第一次增资额为22,707.83万元。201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此次增资为第二次增资,增资额为 16,721.70 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5年6月17日,公司、亚厦产业投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上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亚厦产业投资已在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22073473500101,截止2015年5月14日,专户余额为9,645.4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亚厦产业投资“亚厦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亚厦产业投资与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和亚厦产业投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亚厦产业投资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亚厦产业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亚厦产业投资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洁、马丰明可以随时到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复印亚厦产业投资专户的资料;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亚厦产业投资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亚厦产业投资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熟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亚厦产业投资、绍兴银行上虞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亚厦产业投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亚厦产业投资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亚厦产业投资及中信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股票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

    债券代码:112097 债券简称:12亚厦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亚厦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2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2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亚厦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亚厦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8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7月13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2亚厦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收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6、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亚厦债”,代码为“112097”。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票面利率:5.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若第3年末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2012年7月13日。

    12、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7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8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7月1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7月1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20%。每1手“12亚厦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8月13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

    联系人:任锋

    联系电话:0571-89880808

    传真:0571-8988080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吴昱、叶大祺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附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