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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2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18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为人民币0.11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37,5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8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1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1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5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2601555

      咨询传真:0512-62938812

      咨询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