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信息披露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事宜的公告
  •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审核有条件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
  •  
    2015年6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2版:信息披露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事宜的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审核有条件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07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11室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出席的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 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10×104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10×104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置换金额为200,000,000元,研发中心项目置换金额为8,541,206.95元,共置换金额合计208,541,206.95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独立董事韩秋燕、万国华、高如艳发表了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的募集资金7,660.065431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三、《关于成立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东营博川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名称以工商局最终核定为准),东营博川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东营中石大工贸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四、《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注册资本及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 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08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11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涛江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10×104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10×104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置换金额为200,000,000元,研发中心项目置换金额为8,541,206.95元,共置换金额合计208,541,206.95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的募集资金7,660.065431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09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208,541,206.95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号)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1元。截止2015年5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6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29,926,8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38,326,145.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600,654.3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3-00022号的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如下:

      ■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帐户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3个项目:

      单位:万元

      ■

      上述3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70,785.9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部分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偿还先期银行借款。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5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11,187,272.26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208,541,206.95元。具体情况如下: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15年5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结构专项意见

      石大胜华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同意石大胜华实施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的审核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4、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8,541,206.95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五) 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10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号)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1元。截止2015年5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6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29,926,8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38,326,145.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600,654.3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3-00022号的验资报告。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为 7,660.065431 万元。

      该补充流动资金已于 2015年5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管账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3个项目:

      单位:万元

      ■

      上述3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70,785.9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部分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偿还先期银行借款。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的募集资金7,660.065431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的募集资金7,660.065431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1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10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北一路739号东营恒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0日

      至2015年7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应持有的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亦可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出席会议时应出示上述登记文件的原件(委托人持股凭证除外)。(用信函登记时请提前一周寄出)。

      (三)登记时间

      2015 年 7 月8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四)登记地点

      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565号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人:张丽蕾

      联系电话:0546-8395233

      传 真:0546-8395233

      电子邮箱:sdsh@sinodmc.com

      邮政编码:257061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565号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