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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 临2015-03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066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 0.0063 元;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2014 年度

      2、每股税前红利:0.007 元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具体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4 年年末的总股本 38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07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88,000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66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3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7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3-6953126

      联系传真:0473-6953126

      联系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世景苑西4-21号

      七、备查文件

      西水股份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2015-03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推进增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事宜,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6月2日起停牌。2015 年 6 月 16日,公司发布了《西水股份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2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6 月16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增资天安财险工作的方案论证和与各相关方的沟通仍在进行中,中介机构正在有序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