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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 3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01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301元;扣税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8595元,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7090元。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1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本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行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本行总股本250,010,977,486股(其中A股股本为9,593,657,6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度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01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752.53亿元,其中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28.88亿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30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1日,现金股息发放日为2015年7月1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8595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1元。

      3.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QFII股东,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709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股东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709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 5533

      传真:(8610)6621 8888

      六、备查文件

      1. 本行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2. 本行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