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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5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16元,沪股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股利为每股0.021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或“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1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6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258,66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19,787,4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1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16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4元。

      (5)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6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 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中煤能源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的关于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七、咨询事项

      联系部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咨询电话:010-82236028/82256483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