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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5-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5-06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为满足个人资金的需要,拟自 2015 年 05 月 20 日起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部分股票,预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 11%。自2015年05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430万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8.65%,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已完成了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情况

      ■

      *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万股。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股。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3年12月25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该承诺履行已满6个月,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严格履行了承诺;

      3、2014年05月20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股份的公告》,林国芳先生承诺自2014年05月20日起一年内,不减持富安娜股票。截至2015年05月19日,该承诺履行已满一年,林国芳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减持富安娜股票;

      4、本次减持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本次实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出减持计划;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本次减持后林国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10,971,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比例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额仍大于5%。

      3、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且最近一年内,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5、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6、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0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