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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编码:002073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6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2号文审核通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423,257股新股。2015年6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8,423,25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8.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72,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269,143.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802,856.74元。。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01988141051006093,截至2015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捌仟捌佰捌拾万贰仟捌佰伍拾陆元柒角肆分(RMB588,802,856.7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文敏、王育贵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8日前,如果8日为节假日的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业务用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