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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因增设H类基金份额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因增设H类基金份额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聚优灵活配置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 年09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时间安排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2日起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H类收费模式,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H类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三、新增H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份额。

    H类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H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为0.13%,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A类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1.5%/年,托管费率为0.25%/年。

    7、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与H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第一款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4、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6、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为: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7、将《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8、将《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020-8393699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增设H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行业领先股票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1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时间安排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2日起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H类收费模式,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H类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三、新增H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份额。

    H类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H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为0.13%,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A类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1.5%/年,托管费率为0.25%/年。

    7、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与H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4、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修改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6、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修改为: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7、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一、基金管理人”中的“法定代表人:马庆泉”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8、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9、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020-8393699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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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