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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0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2号”文核准,共发行8,235万股,每股发行价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010.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87.53707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922.7629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 11日到账。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7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及那关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2015年5月8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5月1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专项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用途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015470000253410,000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
    2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2222011102000176689,565.59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
    3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204111201010421702712,528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50016166000525135826,661.143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预计募集资金4,896.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4,829.172928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方花旗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树军、黄利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

    (六)、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东方花旗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方花旗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