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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00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成长ETF”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鉴于本基金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29日,即2015年6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2015年6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联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是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前提。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 年6月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并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3、若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生效。

      4、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当天(2015年6月29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10:30后恢复交易。本基金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为表决截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基本按照若本基金全天停牌则相应暂停该日申购赎回业务的原则处理,具体将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标志,敬请投资人注意申购赎回清单的变化。若相关业务有其他变化,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暂停赎回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7、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8、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

      附件一:

      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成长ETF”)实施转型并修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中小成长ETF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中小成长ETF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中小成长ETF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附件二: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7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对于中小成长ETF持有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对于联接基金持有人,指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联接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中“证券账户卡号”,指中小成长ETF份额持有人持有中小成长ETF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中小成长ETF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联接基金的国泰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国泰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国泰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成长ETF”)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中小成长ETF转型事宜属中小成长ETF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中小成长ETF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是,若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是否表决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不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小成长ETF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中小成长ETF转型方案要点

      中小成长ETF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

      (二)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份额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安排特定申购期,特定申购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同时,对于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后的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9、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并可选择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投资人也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分拆,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场内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转型后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新汽车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B份额”)。其中,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运作概要

      (1)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新汽车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可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2)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 的比例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

      3、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新汽车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新汽车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记为新汽车B份额的净资产。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起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新汽车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1份新汽车A份额与1份新汽车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T日为计算日,T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NAV(A)、NAV(B);RT为T日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t为截至T日新汽车A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min{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则:

      NAV=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

      其中,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四)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以沪深A股市场属于整车、电池材料、上游材料、电机电控和充电桩等新能源产业链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空间,根据市值和成交金额综合排名,选出50只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可以反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其中国泰新汽车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新汽车A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新汽车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转型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1、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对新汽车A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2)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按1份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4)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新汽车A份额

      ■

      其中:

      ■

      2)新汽车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泰新汽车份额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以及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②折算前的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B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③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A份额

      ■

      其中:

      ■

      ②新汽车B份额

      ■

      其中:

      ■

      ③国泰新汽车份额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新汽车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B份额

      ■

      ②新汽车A份额

      ■

      ③国泰新汽车份额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4、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1)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净值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转型后基金的特定申购期申购

      1、特定申购期

      本基金的特定申购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该期间只开放特定申购期申购,不开放赎回业务。

      2、特定申购期申购

      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申购与日常申购相比,不同点是对于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如转型折算则以折算后份额计),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结构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日常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分拆业务申请并经确认后,方可分拆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所、申购的原则、申购的程序、申购的数量限制、申购的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等业务规则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十)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泰新汽车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对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泰新汽车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足100.00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