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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9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注:1年=365天。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3、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转型后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基金转型、场内申购、场外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A: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B、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A、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B、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C、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A、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C、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D、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B、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A、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小成长ETF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中小成长ETF终止上市等业务。

      (十六)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小成长ETF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选择期期间,中小成长ETF的申购、赎回业务及交易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小成长ETF份额将默认转型为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在选择期期间,由于中小成长ETF需应对卖出、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中小成长ET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小成长ETF终止上市之日起,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小成长ETF的历史沿革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0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中小成长ETF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直未能形成持续的有效需求,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转型后的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了标的指数,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中小成长ETF转型为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中小成长ETF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变更登记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不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变现基金份额。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3、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的可行性

      中小成长ETF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基金的相关特性调整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并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根据《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基金之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以国泰有色份额(场内简称:国泰有色,基础份额)、国泰有色A份额(场内简称:有色A)及国泰有色B份额(场内简称:有色B)为基金份额折算对象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7月7日,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有色B份额近期的份额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由于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在不定期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有色A份额、有色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有色B份额表现为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将恢复至初始杠杆水平。

      三、有色A份额表现为较低预期风险和较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原有色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有色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有色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国泰有色份额的情况,因此,原有色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此外,国泰有色为跟踪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的基础份额,其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涨跌而变化,因此原有色A份额持有人还可能会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由于触发折算阈值当日,有色B的份额净值可能已低于阈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阈值日后才能确定,此折算基准日有色B的份额净值可能与折算阈值0.250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国泰有色份额、国泰有色A份额、国泰有色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有色A份额与有色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国泰国证有色金属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688。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本公司决定对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旗下的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详情如下:

      一、本次优惠费率活动适用基金

      ■

      ■

      注:(1)表格中标*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为暂停申购状态,若相关基金届时开放申购,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参与相关业务。

      (2)表格中标**的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只可赎回,尚未开放日常申购,若该基金届时开放申购,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参与相关业务。

      二、 业务办理地址

      在“京东金融”(网址:http://jr.jd.com)检索“国泰基金官方旗舰店”。

      三、 适用投资者

      四、 通过国泰基金京东店铺申购指定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五、 优惠时间

      六、 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5日

      七、 具体优惠费率

      1、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其前端申购费率实行0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率的也调整为0元。

      2、自2015年7月16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模式),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恢复至原4折优惠费率即:原手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 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金额执行。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参与本基金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本基金的目标ETF即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内容可参见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在2015年6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为方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进行表决,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的设计包括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同时参与本基金及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两种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情况选择填写。具体说明详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29日,即2015年6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就表决票的填写: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本次会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请填写《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对本次会议及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请填写《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参与本基金及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及/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包括重复提交《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及《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是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前提。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 年6月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若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生效。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但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5、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附件二: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仅对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分别对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及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请以打“√”方式选择授权受托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7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7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委托代为全权行使对上述勾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指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联接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联接基金的国泰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国泰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国泰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是,若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是否表决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不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0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近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有色B;交易代码:150197)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下跌,2015年7月6日,有色B份额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680元,相对于7月6日0.4316元的基金份额净值,溢价幅度达到57.55%。截止2015年7月7日,有色B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612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有色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有色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有色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泰有色份额(场内简称:国泰有色,场内代码:160221)净值和有色A份额(场内简称:有色A,场内代码:150196)的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有色B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有色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有色B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2015年7月7日收盘,有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阈值。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有色B份额的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13号)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商定,决定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信科技”(证券代码:300088)、“世纪瑞尔”(证券代码:300150)和“均胜电子”(证券代码:600699)股票进行估值调整,自2015 年7 月6日起按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的交易体现出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