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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

      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3元;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2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26元。

      ●本公告中所涉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

      ●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7月16日

      ●除 息 日:2015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5-016)。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00,000.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33元,股权登记日后,股东转让股票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依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对股东持股期限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从股东资金账户中扣缴超过 5%已缴税款的部分,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26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为0.14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 权 登 记 日:2015 年 7 月16 日

      (二)除 息 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16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限售股股东卢凤仙、朱菁、江苏锦诚投资有限公司、蒋达伟、陈有舵、许伯新、王仕勤、周静、芦春梅、储一平、路宏、张信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传真): 0510-87061738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画溪路88号

      邮编:214205

      七、报备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