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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自2015年7月22日起,基金名称由“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中相关表述的调整

      《基金合同》中所有“指定媒体”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指定媒介”。

      三、 “第一部分 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第二部分 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原为:“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修改为:“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三)原为:“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四)原为:“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原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原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增加:“(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二)原为:“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行业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都较高的品种。”

      修改为:“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媒介公告。”

      十三、重要提示

      (1)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投资者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变更事项生效前,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继续有效,投资者毋须与本公司另行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

      (3)变更事项生效后,将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逐步更新与基金名称变更相关的内容。在逐步更新期间,如基金名称显示为变更前基金名称的,不影响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的效力。

      (4)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自2015年7月22日起,基金名称由“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宝医药生物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中相关表述的调整

      《基金合同》中所有“指定媒体”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中所有“注册登记”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登记”

      三、 “一、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二、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五、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九、“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方式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修改为:“(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通讯开会方式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原为:“(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修改为:“(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三)原为:“(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原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原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原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十二、 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型的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原为:“(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增加:“(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十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修改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十三、重要提示

      (1)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投资者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变更事项生效前,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继续有效,投资者毋须与本公司另行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

      (3)变更事项生效后,将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逐步更新与基金名称变更相关的内容。在逐步更新期间,如基金名称显示为变更前基金名称的,不影响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的效力。

      (4)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自2015年7月22日起,基金名称由“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中相关表述的调整

      《基金合同》中所有“指定媒体”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中所有“注册登记”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登记”。

      三、 “一、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二、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修改为:“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五、“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基金”

      修改为:“(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六、“五、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修改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八、“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九、“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方式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修改为:“(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通讯开会方式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原为:“(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修改为:“(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三)原为:“(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原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原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原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十二、 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修改为:“(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原为:“(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增加:“(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十二、“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原为:“(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修改为:“(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十三、重要提示

      (1)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投资者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变更事项生效前,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继续有效,投资者毋须与本公司另行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

      (3)变更事项生效后,将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逐步更新与基金名称变更相关的内容。在逐步更新期间,如基金名称显示为变更前基金名称的,不影响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的效力。

      (4)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自2015年7月22日起,基金名称由“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兴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中相关表述的调整

      《基金合同》中所有“指定媒体”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中所有“注册登记”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登记”

      三、 “一、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二、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五、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下转7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