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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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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5-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3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叶澍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959号B1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5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1818800-188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58787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61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3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3月26日生效。

      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请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0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续停牌。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复牌,具体复牌时间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9,999,900元(含申购费)。

      3、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即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代销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倍,但最高不超过99,999,999份。

      6、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定的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2、赎回费用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Y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261.08/1.052)=46,826.12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6,826份,剩余0.12份所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46,82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2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12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2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基金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并精选医疗保健行业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全球信息平台、外部研究平台、行业信息平台以及自身的研究平台等信息资源,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开展战略资产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沪深两市中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主营业务从事医疗保健行业(涵盖医药原料、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药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医药商业、医疗服务、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管理、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保健食品与器械、生命科学工具与服务、医疗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2)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评估分析、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现模型、P/E模型、EV/EBIT模型、Franchise P/E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评估权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杠杆交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为反映沪深A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调整前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费率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