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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
    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5-057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

      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68号)核准,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6,603,773股已于201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12月31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编号:2015-008),海通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 2015 年7月22日,活期账号为626268302,账户余额为1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账号:702766543)240,861.53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期限三个月;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账号:702738222)50,100,000.00元,开户起存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单和七天通知存款支取时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琨杰、侯世飞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