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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2015-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66;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7月31日成立。根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两年,自2013年7月31日开始至2015年7月31日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次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5年7月31日(含)至2015年8月7日(含),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8月8日(含)至2015年9月7日(含)。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两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规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本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7月31日(含)至2015年8月7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6、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即2015年8月8日(含)至2015年9月7日(含)。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7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8月8日(含)至2015年9月7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六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30亿元。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申购费用,下同)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3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3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3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9月7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四、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9月8日,保本周期为2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出业务申请,但不接受申购、转换入业务申请;过渡期间,本基金仅接受申购业务申请,但不接受赎回、转换出业务申请。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7、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h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附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邮编:200120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在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