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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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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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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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日)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业务费用及计算公式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