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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2015-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5-043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概述及相关进展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协商,就上述两家公司的收购及增资事项基本达成一致,并就上述事项签署了《交易框架协议》。

      现上述事项中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影视”)的尽职调查、审计等相关工作已完成,并于201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天意影视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协议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中的框架协议中的条款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变更情况。

      二、天意影视相关股东信息及财务资料

      1、股东情况

      ■

      2、天意影视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下一步将抓紧时间办理天意影视的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同时,公司拟投资的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进一步落实,公司将尽快落实后签署正式协议,待正式协议签订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 2015-044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计划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积极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精神,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了公司公告《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监高人员股份增持计划暨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2015—03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7 月 3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 975,401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缪进义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31日通过东吴证券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东增17号增持了484,800股;目前,缪进义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264,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通过“东吴证券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东增17号”持有公司股份4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

      钱忠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通过东吴证券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东增18号增持了490,601股;目前,钱忠伟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3,264,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通过“东吴证券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东增18号”持有公司股份490,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

      二、增持目的及资金来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所做出的决定。上述主体增持本公司股份,能够与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所需资金均为自筹取得。

      三、增持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

      四、本次增持相关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增持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后续增持计划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排除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同时,公司将积极推动股权激励等方式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主体后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