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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不能缺位
    2015-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正在核查部分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机构和个人;同时,近期沪深交易所分两批对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的34个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

      上交所在对多个账户的限制证券交易的处分决定中,认为其交易行为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所述的异常交易行为。翻看《交易规则》第6.1条,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等行为。而《监控细则》第八条规定,交易所可以纪律处分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等行为。这其中,对频繁申报撤单或程序化批量下单都有相应规定。

      被限制交易的34个账户是否都采用了程序化交易还不得而知,但焦点无疑是程序化交易。所谓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电脑程序实现实时的、自动的、不需人为干预的交易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技术;最简单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包括预埋条件单、自动止盈止损等。投资者在市场交易,往往要与心魔搏斗,有时虽然预测准了,但在实际交易时却由于恐惧、犹豫等原因,没有付诸具体操作,很难做到知行合一;而计算机没有贪婪、恐惧、犹豫、后悔等人性弱点,且反应迅速,投资者利用计算机完成股票、期货交易,可以摆脱人的执行力和心态的束缚,让投资者真正做到知行合一。

      基于电脑的程序化交易,由此产生了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数量化方法和算法系统,快速获取、处理交易指令信息并生成和发送交易指令,在短时间内多次买入卖出,以获得利润。由于电脑自动执行交易,涨时可能追涨、跌时可能砍仓,所以高频交易很容易加剧市场波动。当下美国股票交易的一半以上为高频交易,2010年5月6日发生的“闪崩”(Flash Crash)事件,高频交易就起到了一定的加速涨跌作用。而且,有些高频交易的交易策略可能极为有害,比如“塞单”,高频交易者输入大量买单,却不以执行交易为目的,在这些买单被实际处理前将其撤销,由此迷惑市场和交易对手,或试探市场反应,形成“订单污染”现象。

      一般来说,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盛行的基础,是T+0的交易制度和极低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实行T+0,且交易费用较为低廉,因此,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已占有一定比例。当然,A股实行T+1,总体来说缺少开展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环境基础,但一些投资者手上握有大量资金,又大量持股,可部分变相实现T+0。另外,通过在股票现货与ETF之间套利操作也可变相T+0,如此就可在A股市场部分程度实行程序化交易或高频交易。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就是ETF套利高频交易惹的祸。

      目前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主要是证监会于2010年9月下发的《关于程序化交易的认定及相关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主要针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措施。该《意见》按交易速度和下单频率将程序化交易分为“高频程序化交易”和“非高频程序化交易”两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程序化交易实行分类监管,要求对全市场的程序化交易报备。

      为防止引发市场大幅波动,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应出台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意见,对程序化交易也要分类监管。按交易速度和下单频率也可将A股程序化交易分为“高频程序化交易”和“非高频程序化交易”,对高频交易作出定义;有些投资者利用电脑进行程序化交易,主要是为了克服人性弱点、而非高频交易,这就不应过多干涉。

      另外,针对高频交易应有适当限制措施。可将股价最小波动单位0.01元改成股价的千分之五,加大高频交易获利难度。对高频交易的撤单行为适当提高撤单费用,比如规定每次撤单费用为申报金额的万分之一。法国2012年8月开征金融交易税,对超过80%的取消订单征收0.01%的税,并将半秒时间间隔定义为高频交易,这都大可借鉴。比如规定报单的最低存续时间为五秒,以防虚假申报。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