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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存款类放贷经营监管将有法可依
    2015-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高翔 ○编辑 颜剑

      经营性放贷成特许业务

      ⊙记者 高翔 ○编辑 颜剑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条例》正式施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这一民间金融的主力军将告别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中间层”将有法可依。

      

      开正门、堵邪路

      按照是否吸收存款和业务性质,我国的信贷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存款类贷款人、非存款类贷款人和一般民间借贷。而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已由银监会监管。但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则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

      近年来,民间金融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中介化,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拉长了资金链条,埋下了风险隐患。违法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后放高利贷的现象屡见不鲜,股东关联贷款、冒名贷款和浮利分费等问题严重。

      为此,央行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专门的《条例》予以规范,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为此,2013年和2014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国务院列入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央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发展和监管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

      征求意见稿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谓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根据这一界定,《条例》所规范的,是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已有监管部门的机构不适用于《条例》。

      此外,类似蚂蚁微贷这类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因此同样适用于《条例》。银监会将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经营性放贷成特许业务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就意味着,经营性放贷业务将成为特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除了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外,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按照现有规定,小贷公司仅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融资,融入资金至多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允许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

      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既然这类机构的准入是由省级层面批准,那么监管标准在省内应该都是一致的,没有监管套利的空间。从鼓励竞争、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角度,应允许这类机构在省内跨区域经营。”

      至于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银监会和央行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

      上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条例》实施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会成为一类新型市场主体,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尽管如此,还是建议相关配套制度尽快落实,如明确小贷公司能享受类似金融机构的优惠税率,这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