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调查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  
    2015年8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7版:信息披露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鸿能源 证券代码:000669 公告编号:2015-059

      ■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面向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 要 提 示

      1、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金鸿能源”)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为“15金鸿债”)发行规模为8亿元。

      2、本期债券拟发行面值为8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规模为8亿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444,988.78万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8亿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9,595.33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截至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3.85%,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1.53%。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无担保。

      5、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9、投资者回售申报期: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可于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售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5.00%--6.00%。本次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在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26日(T-1日)在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利率簿记建档,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27日(T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2、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部分。

      13、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14、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16、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7、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目前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

      18、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 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9、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 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8月25日(T-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20、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本期债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上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9、投资者回售申报期: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可于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售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12、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4、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15、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6、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7、兑付日:2020年8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工体北路支行,账号:601141358。

      19、担保情况:本次债券将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4、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申购和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详见《发行公告》“三、网下发行”中“(六)配售”。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27、拟上市和交易流通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8、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9、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0、发行费用概算: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和委托管理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2%。

      31、债券受托管理人违约责任: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依法赔偿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发行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3、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簿记建档确定利率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参与利率簿记建档的对象为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利率簿记建档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5.00%-6.00%,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上述利率区间内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簿记建档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簿记建档的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T-1日),参与簿记建档的投资者须在2015年8月26日(T-1日)13:00-15:00之间将《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一)传真主承销商处。

      (四)簿记建档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簿记建档和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累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累计申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7)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如投资 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 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8)若合规申购的累计金额未能打到本次债券发行总额,则簿记建档区间的上线即为发行利率。

      2、提交

      参与利率簿记建档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5年8月26日(T-1日)13:00-15:00之间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传真022-28451629、28451880;咨询电话:022-28451641、28451814。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询价要约,不得撤销。上述机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对该机构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利率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簿记建档结果在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8月27日(T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簿记建档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本期债券网下发行数量为8亿元。申购不足8亿元的剩余部分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家合格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5,000手(500万元),超过5,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27日(T日)至2015年8月31日(T+2日)每日的9:00-17:00。

      (五)申购程序

      1、参与本期债券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2、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8月26日(T-1日)前办理完毕开户手续。

      3、欲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意向与其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与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簿记建档的投资者的申购意向将优先得到满足。

      参与网下申购的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5年8月26日(T-1日)13:00-15:00之间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接受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承销商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不参与网下簿记建档、直接参与网下申购的各合格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截止日之前将上述材料传真至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

      传真022-28451629、28451880;咨询电话:022-28451641、28451814。

      (六)配售: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簿记建档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七)缴款: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8月27日(T日)前向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配售与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该机构投资者获配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上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配售与缴款通知书》与机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要约与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配售与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2015年8月28日(T+1日)12:00 前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15金鸿债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

      账号:75580188000066093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3110075584

      联系人:程大虎

      联系电话:022-28451641

      传真: 022-28451629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获配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如果未能在2015年8月28日(T+1日)12:00前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4日

      附件一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1、参与本次发行网下利率簿记建档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申购利率应在簿记建档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3、最多可填写5档申购利率及对应的累计认购金额;

      4、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必须 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5、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累计认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 者的最大投资需求;每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6、有关申购利率和认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申购利率及累计认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认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10%时,有效认购金额为5,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10%,但高于或等于5.00%时,有效认购金额3,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00%,但高于或等于4.85%时,有效认购金额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85%,但高于或等于4.80%时,有效认购金额1,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80%,该询价要约无效。

      8、参与网下利率簿记建档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要求的时 间内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9、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簿记建档,传真022-28451629、28451880;咨询电话:022-28451641、28451814。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