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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5-086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2015年上半年总体经营发展情况

      1、服装业务

      公司服装业务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其服装业务产品90%销往美国市场。近年来由于国内的生产成本快速上升及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公司服装业务总体保持相对稳定。2015年上半年公司服装业务平稳增长,实现营业收入2.40亿元,同比增长15.92%。

      2、压缩机业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空调压缩机研发、生产与销售。其核心产品是涡旋式压缩机。公司2015年上半年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产品在国内自主品牌乘用车中继续占有最大市场份额,在合资品牌车和外资品牌车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另外,随着国家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的实施,公司电动压缩机快速增长,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2015年上半年,公司通过积极扩大产能、调整增加生产工作班次、调节产品结构、鼓励一线生产工人主动加班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产量,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南京奥特佳201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1.28亿元,同比增长22.46%,由于合并报表的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本报告合并报表取得压缩机业务的营业收入为4.56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收入69,566.5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6.19%;营业利润7,578.7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2.89%;利润总额9,989.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33.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84.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50.95%;每股收益0.13元。

      公司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增加了子公司南京奥特佳及其2015年5、6月份的经营成果。

      二、财务状况

      公司2015年半年度主财务指标                  单位:元

      ■

      主要指标说明: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增加了子公司南京奥特佳及其2015年5、6月份的经营成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是2015年5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募集了配套资金。

      三、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1、关于收购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情况

      2014年7月,公司启动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年12月20日公司首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的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购买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南京奥特佳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265,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并配套募集资金3.525亿元;2015年1月10日披露了上述方案的报告书;2015年5月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62号《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文件;2015年5月7日公司完成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工作;2015年5月13日完成本次重组相关股份的登记工作;2015年5月19日公司完成本次重组新增股份上市工作,至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全部完成。

      2、关于目前拟实施的重组情况

      2015年5月25日公司股票实施了临时停牌。经公司进一步确认,目前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现金收购AIR INTERNATIONAL THERMAL (LUXEMBOURG) S.à R.L.、AIR INTERNATIONAL THERMAL (BELGIUM) NV 和AITS US INC. 的100%股权及全球业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空调系统(包括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至目前有关重组的各项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公司争取尽早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

      四、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汽车空调压缩机是公司目前最主要业务,公司将继续通过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来提升市场占有率,新能源汽车是汽车工业发展的方向,支持优先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产业是公司未来的的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通过自建、收购等方式完善相关产业链,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 年5月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收购南京奥特佳100%的股权,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合并报表的范围增加了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

      2、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公司合并南京奥特佳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南京奥特佳2015年1-6月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943,916.49 元,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仅合并南京奥特佳 2015年5-6月两个月的经营成果。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王进飞

      201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5-08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8月12日通过书面和传真方式由专人送达全体董事。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下面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2014年8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2015年8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860号”审计报告,2015年上半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84,848,765.96元,报告期内因母公司未实现盈利,公司本报告期未提取盈余公积,加上上年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168,093,192.58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2,941,958.54元。董事会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及当前正准备实施重大现金收购资产的事项,决定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72,973,059股为基数,以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0,729,730.59元,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注:本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为了解决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中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各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信用担保协议。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每年各全资子公司之间累计提供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提供信用担保的对象仅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5-08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要求,我们认真审核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意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2015年8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860号”审计报告,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半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2,941,958.54元。董事会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及当前正准备实施重大现金收购资产的事项,决定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72,973,059股为基数,以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0,729,730.59元,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注:本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2239  股票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5-08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编制了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关于首发IPO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91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发行价格9.3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7,2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984,117.94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8,235,882.06 元。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5月15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08)第1798号验资报告。

      2008年5月26日,公司第一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将超出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54,052,082.06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

      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44,183,800.00元。

      2、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首发IPO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共计96,326,371.29元,实际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0,355,096.90元,包括2008年5月26日将超募资金54,052,082.06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2010年5月21日变更了金飞盈(120万件)中高档服装生产线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60,021,044.49元。

      二、关于2015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762号《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公司共计定向发行156,903,765股,发行价格4.78元每股,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999,996.70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支付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10,500,000.00元;支付收购资产交易对价397,500,000.00元;支付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4,478,618.18元,定向配套募集资金余额为317,630,962.05 元,其中利息收入为109,583.53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共计413,957,333.34元,其中累计利息收入28,555,169.66元。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规的规定,2007年8月1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申请和审批手续。

      2、募集资金收支及存放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有四个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支出及余额情况如下:

      项目收支表:          单位:元(人民币)

      ■

      账户余额表:                    单位:元(人民币)

      ■

      四、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与完成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注: 2015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也未发生前期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本期归还的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5月21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变更了金飞盈(120万件)中高档服装生产线项目,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57,653,800.00元,公司使用变更后募集资金中的41,341,465.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5万美元,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增资,使其注册资本达到780万美元,再以金飞达(毛里求斯)有限公司收购香港永天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祥服装有限公司、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南通奥源服装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各25%的股权。至2010年6月末,其增资及收购上述股权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剩余部分及存款利息收入18,679,579.49元补充为流动资金。

      2015年7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增资金飞利用于390万件(套)中高档服装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募集资包括利息收入共计96,323,160.26元变更为永久性流动资金,同意将金飞达530万件(套)中高档服装生产线扩建项目剩余募集资金3,211.03元变更为永久性流动资金。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情形。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8月23 日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5-08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奥特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组方案已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2015年5月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762号《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次交易。本次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999,996.7元,公司支付购买资产现金对价、承销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317,521,378.52元,存入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截至2015年8月23日,上述募集资专户中募集资金净额为318,477,681.98元(包括利息收入)。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奥特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协议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32002010019096676,截止2015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RMB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200万台新型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100万台电控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30万台电动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20万台新能源汽车空调用电动压缩机装配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袁海峰、王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协议二:与中信银行南京城中支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200076673,截止2015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RMB 218,477,681.98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200万台新型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100万台电控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30万台电动压缩机工程项目、年产20万台新能源汽车空调用电动压缩机装配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袁海峰、王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8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