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调查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15年8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4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431版:信息披露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5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本基金合同自2015年1月20日起生效。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天弘沪深300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1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截止报告日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14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设有分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3只基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上述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操作,不存在违法违规及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包括:建立统一的研究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保证各组合得到公平的投资资讯;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禁止各投资组合之间进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的投资交易活动;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严格执行授权审批程序;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建立不同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保证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的相互隔离;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体系等。

      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场外、网下业务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了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因非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公平交易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制定《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办法》对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交易行为异常和交易价格异常的情形进行界定,拟定相应的监控、分析和防控措施。

      本报告期内,严格控制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在成立以来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采取了对指数的被动复制策略,将年化跟踪误差和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了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

      报告期内,本基金跟踪误差主要来自基金所持股票组合与所跟踪标的指数在权重结构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源自部分股票由于权重差价及停牌等原因所造成,各股票的权重与标的指数相比有所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在量化分析基础上,采取了适当的组合调整策略,尽可能地控制了基金的跟踪误差与偏离度。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2872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28.7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31.5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在经济仍将继续下行判断的基础上,国家会进一步出台货币宽松及财政刺激等政策。同时,在中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时代,结构性行情及创新板块仍将表现抢眼。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以量化分析研究为基础,克服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不断优化和改进量化模型,将基金的跟踪误差及偏离度保持在较低水平,保持对指数的紧密跟踪,从而为基金持有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本估值政策,对公司旗下基金已采用的估值政策、方法、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对因经营环境或市场变化等导致需调整已实施的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负责审查批准基金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变更和执行。确保基金估值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估值委员会由公司分管估值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研究总监及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下设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金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定价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基金经理、风险管理人员、监察稽核人员及基金运营人员组成。

      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无应说明预警信息。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2872元,基金份额总额550,329,699.90份。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月20日,因此无上年度同期可比数据。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郭树强

      —————————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韩海潮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薄贺龙

      —————————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第1358号《关于准予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10,000,000.0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份额为10,000,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天弘沪深3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会计报表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6.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本基金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6.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之附件《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3)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4)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债券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变更前股东名单为:

      ■

      变更后股东名单为:

      ■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 / 当年天数。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 /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及持有本基金份额。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交易。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631,181,560.19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51,330,443.42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1,846,394.00元(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0元,第二层次0元,无第三层次)。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均属于第一层次。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6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附注6.4.5.2),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7.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天弘基金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 "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2.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12.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8.4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会选举井贤栋先生、卢信群先生、袁雷鸣先生、屠剑威先生、付岩先生、郭树强先生、魏新顺先生、张军先生和贺强先生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井贤栋先生、袁雷鸣先生、屠剑威先生、张军先生和贺强先生为新任董事;本公司董事会选举井贤栋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重大人事变动事宜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化。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然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用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席位租用协议;

      3、本期新租用交易单元2个:招商证券上海交易单元1个,招商银行深圳交易单元1个。

      4、本基金报告期内停止租用交易单元: 无。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 年2月26日发布的公告,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亿元增加为人民币5.143亿元,其调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