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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指数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深证100

      8、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27

      9、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5年8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为6,896,238,610.60份

      10、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73,263,250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5年8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888元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8日

      14、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份额转换及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81号文批准。瑞福分级股票型基金发行总规模为6,000,332,950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基金存续期为5年。

      (二)本基金的转型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将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深证100(LOF)”)。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对瑞福优先份额以基金份额净值(1.028513698元)为基准进行了现金给付,瑞福进取份额按照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份额数等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转换后深证100(LOF)总份额数为3,645,807,269.28份。

      本公司已对瑞福进取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8月15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瑞福优先现金给付及瑞福进取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0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深证100指数(LOF)

      5、场内简称:深证100

      6、交易代码:161227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73,263,250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8月21日,深证10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37,266户,共持有基金份额6,896,238,610.60份,其中深证100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7,25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84,517.13份;深证100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435,960.04份;

      截至2015年8月21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655,535,553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53.1849%;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217,727,697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46.8151%。

      (二)截至2015年8月21日,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总经理:刘纯亮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9644(市局)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机构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市场服务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深圳、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并设立了国投瑞银专项子公司。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68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刘凯,(0755)83575990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44只基金产品,管理的基金总资产1,158.37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博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上海一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0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17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9月26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截止2015年8月2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福进取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执行折算并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情况和每一个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情况,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等;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资料;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瑞福优先年化约定收益率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会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表决权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独立进行表决。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经参会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各自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经参会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各自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分别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各自对应级别的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分别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各自对应级别的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进行清点与统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瑞福优先、瑞福进取以及总的基金份额的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下转528版)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8月28日 公告日期: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