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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2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1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上午9:30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9日(星期三)—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善家园405号楼公司北京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小如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039,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9.0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8,607,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88%。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1,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2%。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蔡家文律师、周陈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03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31,212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蔡家文律师、周陈义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