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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64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

      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有关股权质押解除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

      康美实业将其原质押给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0股解除质押,已于2015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康美实业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000,000股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康美实业于2015年9月8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0股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广发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质权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9月8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9月7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康美实业于2015年9月11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990,000股质押给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并已于2015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康美实业共持有本公司1,337,748,548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42%,其中已质押股份1,232,790,000股,占康美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2.1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03%。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5-065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和人保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丙方”)与青海省人民政府(下称“甲方”)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资本”或“乙方”)签订了《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以及甲方与丙方进一步加大在青海金融服务业投资的共识,为加快促进青海省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现代农业发展、城乡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各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此合作协议。

      二、合作对方主要情况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位于我国西部,幅员辽阔,山川壮美,是我国“一带一路”的核心区域、新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具有独特的经济发展资源优势,能源资源、矿物储藏量极为丰富,动植物资源独特。青海历史悠久,青海人民创造了蜚声中外的灿烂文化。在历届青海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青海经济发展迅速,增速保持在全国前列。近年来,青海省政府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出台了多项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举措,金融服务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医药、旅游文化等领域拥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58号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王慧轩

      5、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保资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保险金融企业,2015年以年营业收入570.5亿美元,荣登“世界500强”第174位。人保资本是人保集团旗下专业的另类投资管理平台,独立运作5年多来,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已超过850亿元。公司凭借卓越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及丰富的管理经验,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能源、市政、环保、通讯等)投资,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方融资渠道,降低其财务成本,并为投资者带来了稳定持续的收益;通过直接投资、PE基金投资、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在金融、医疗、养老、健康管理、科技创新等领域,不断探索创新,支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支持保险产业链的延伸。

      三、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一)合作内容

      在甲方的支持下,乙方和丙方作为主要发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共同在青海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以下金融服务:

      (一)立足青海服务全国,特别是青海省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立足青海服务于全国的经济转型升级。通过金融租赁业务,重点支持青海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家用轿车、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拓展居民消费。

      (三)立足青海服务于全国的健康产业发展。优先参与包括青海省在内的医院资产收购、医院工程建设、高端医疗设备、健康体检设备等健康产业建设。

      (二)双方承诺

      1、甲方的承诺

      1) 甲方负责落实金融租赁公司在省级监管部门的申报审批工作,并协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和开业等审批手续,推进公司尽快设立。

      2) 金融租赁公司可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 甲方协调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100-150亩(以规划审定为准)的公司总部用地。

      4) 甲方负责协调省级金融部门在银行信贷、融资通道等方面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优先服务。

      5) 甲方辖内大型融资租赁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协议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承接相关等业务,优先选择乙方相关的保险机构承接相关的保险业务。

      6) 甲方设立专门工作推进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协调有关工作的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协助解决设立审批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乙方和丙方的承诺

      1) 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着手开始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设立报批准备工作,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为5-1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

      2) 乙方和丙方负责各方作为发起人的协调工作,并抽调专业人才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工作,确保金融租赁公司的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要求进行。

      3) 乙方和丙方充分利用各自资金和人才优势,组建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不断壮大金融租赁公司规模和实力,带动青海地区金融租赁服务行业的发展。

      4) 乙方和丙方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开展融资与融物结合发展的新模式,探索建立租赁物售后回租业务和流通业务。

      5) 乙方和丙方严格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在青海省属地纳税,并优先服务于青海省内企业。

      6) 乙方积极推进在甲方辖区内投资业务,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交通、市政、环保、能源等领域开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稳步推进股权投资,发展金融服务业务,服务青海经济发展。

      7) 丙方积极推进在甲方辖区内开展中药材现货及期货交易、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医药电商等领域的合作,投资建设中药材交易所、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项目,以多种形式参与青海省内医院项目建设投资。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融资租赁业务将进一步推动发展,公司与人保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在青海组建金融租赁公司,通过打造新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中医药产业与金融产业的创新融合,有助于加快公司“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该公司的设立需经银监会的审核批准。公司将联合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准备相关设立资料,争取尽快落实该公司的设立工作。

      该协议仅为初步的战略合作协议,是三方合作意向和合作原则的初步洽谈结果。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