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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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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2015-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国务院2014年8月-2015年7月期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组在北京先后与商务部、教育部、中编办等相关部委座谈;赴广东、湖南等省市实地调研;召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群众代表座谈会;查阅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文字资料;随机走访企业、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评估组主要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估方法。总的看,本轮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一开始就进入“深水区”。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强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改革态势,不仅在解决多年来未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上有重大进展,而且正在形成不可逆转的新态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评估组

      一、在解决简政放权深层次的问题上有重大进展

      本报告对解决简政放权深层次问题的进展进行客观评估。主要的评估依据是:

      (1)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2)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正处于“啃硬骨头”、“涉险滩”的新阶段。比照去年,把多大程度破解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矛盾问题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

      (3)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特定背景下,突出简政放权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评估。重点是评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影响作用。

      1.行政审批改革全面破题,非行政许可开始成为历史

      各类行政审批和非行政许可是多年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拦路虎”。这一年来,在提前完成本届政府承诺削减三分之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又取消和下放了不少“真金白银”的行政审批权,非行政许可开始退出历史舞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1)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投资核准事项中央层面减少76%。地方也积极下放相应的审批权限。以湖南为例,除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审批”的外,相关投资审批事项“能简则简,能放则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改备案制。已取消18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前置手续,一律不得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大幅削减投资项目前置事项。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极少数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两项半”前置审批事项,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与核准并联办理。

      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合并审批”。湖南省株洲市对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进行流程再造,实施“合并审批”,整个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由过去的1年半以上,缩短至50-80个工作日。

      (2)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务院部门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截至今年5月,中央层面清理了45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58项,占57%。

      多数地方政府基本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从中央到地方,非行政许可审批已开始历史性终结。

      (3)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分批取消职业资格认定。调研中,企业对职业资格反映比较大,职业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前置条件。2014年8月-2015年7月,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207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比改革前减少三分之一。

      规范职业资格目录。2015年内将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资格认定工作。

      2.行政程序标准化、信息化普遍推进,行政效能明显提高

      多年来,由于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任性”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并成为行政体制的一大“顽疾”。这一年来,以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为重要载体,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大大减少了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优化了办事流程,在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上取得重要进展。

      (1)行政审批标准化进程加快。

      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在多个地方开展。许多地方通过对保留事项的办理依据、要件、标准、流程、时限等进行梳理,实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办法,规范审批行为。

      推进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家标准委研究提出了《行政审批标准指引(2015版)》,为行政审批标准化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

      (2)标准化、信息化有机融合,“互联网+政务”取得重要进展。

      电子政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例如,广东已开始布局覆盖省、市、县、镇、村五级的网上政务服务网络,政务数据中心共享平台初步实现了与68个省直单位和21个地市互联互通。

      依托网上办事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依托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开发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录入模块,要求各部门将审批流程和要素等录入模块并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

      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今年7月,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入调试阶段,16个国务院部门接入,实现了在线申报、平台赋码、信息共享;今年年底前,将进一步与地方“纵向贯通”。

      (3)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成效显著。

      审批速度明显提速。以三一重工为例,2012年三一重工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德国审批用时11天,国内审批4个月;2014年并购奥地利帕尔菲格公司时,湖南省审批1周,比国外还快;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的境外再投资项目,通过互联网在商务部备案,不到1天就全部完成。

      网上办理率大幅提升。以广东为例,到今年6月,全省60%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在网上办理,社会事项的50%可在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率为86%,网上办结率为81.53%,企业和群众从网上申报到现场跑动次数不超过1次的事项达90%。

      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质性破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特定背景下,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引擎,是当前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重大任务。这一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启动,在激发市场活力、企业活力上成效显著。

      (1)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

      将工商登记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梳理工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应当执行的前置审批目录。分3批进行清理,将原有2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目前只有34项。

      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全国31个省(区、市)出台了住所管理规定,9个省市推进了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率85.1%;截至2015年7月14日,全国274.7万户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占应公示企业的14%。

      (2)积极探索“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制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化建设方案和数据规范,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了“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并在年底前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大学生创业开始成为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届大学生中约有19.1万人选择了自主创业。

      新增市场主体速度加快。截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685.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5.4%;注册资本(金)12.9万亿元,同比增长38.4%;新登记企业200.1万户,增长19.4%,注册资本(金)12万亿元,增长43.0%。上半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11万户,注册资本(金)665.5亿元。

      吸纳就业明显增加。例如,在长沙市,2014年新登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动全市就业人口22万人,同比增长67%;6780名大学生、退役军人、下岗人员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工商登记,实现自主创业,同比增长32.8%。

      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显著。湖南万睿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2014年3月8日申请,3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边建设仓库、购买设备、招聘人员、洽谈业务边申请许可证,4月17日许可证取得后,即正式投入经营。2014年,该公司实现销售额1.5亿元,吸纳就业人员50人。

      (4)在稳定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

      简政放权改革释放经济增长的正能量。调研中地方反映,如果没有简政放权,经济下行压力会更大。实践表明,简政放权改革进展大的地区,经济增速就相对较快。

      通过激发企业活力稳增长。以率先实现“四证合一”的前海自贸区为例,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入驻的企业从253家增至35015家,其中金融企业从153家增至18848家,注册资本从165亿增至19183亿元,主要经济指标均呈现倍数增长。

      二、推动简政放权纵深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调研组了解到,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与一年前相比有很大不同,即主要不是一个放权数量的问题,而是触及政体制深层次的矛盾。

      1.监管转型滞后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突出矛盾

      2014年以来,国务院确立了“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由于监管体制改革尚未破题,监管转型滞后于简政放权改革的实际进程,与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广大社会成员的期盼有着明显差距。总的看,监管还处于相当被动的状态,并成为简政放权纵深发展的“最大短板”。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破题。这次股市振荡直接反映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现实,但金融监管仍然是分业监管,股市震荡中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不少地方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合并为“市场监管局”,但工作机制没有转变,“只有物理反应没有化学反应”;“谁审批、谁监管”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了“不审批就不用监管”、“要监管就要审批”。

      (2)监管方式比较陈旧。一说到“监管”,习惯于“大检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巡查、抽查”等传统方式,大数据等应用尚未普及。利用大数据的“精确制导”,能明显提高监管效率。但很多地方在省级层面,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工作平台尚未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难以形成大数据的协同监管。近年来,各地一些安全事故频发,甚至出现天津港这种严重的爆炸事故,不能不说与监管体系建设滞后直接相关。

      (3)社会参与监管严重不到位。监管中政府唱“独角戏”、社会参与监管严重滞后,由此导致“监管失灵”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行业自律缺失,行业协会严重缺乏公信力,难以有效发挥传统“行帮商会”的作用。

      (4)监管立法滞后。法治监管的基础仍然薄弱。例如:《反垄断法》并没有把反行政垄断纳入在内;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个机构行使反垄断职能,存在多头执法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原计划近期推出的注册制改革,由于《证券法》尚未修改,这项改革不可避免地受到掣肘;《城市综合管理法》长期未出台,以行政规章为依据的城管执法越来越被动。

      2.部门职能调整滞后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制约因素

      从调研中反映出的问题看,简政放权改革倒逼政府职能转变的特点十分突出。总体看,政府职能与新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趋势存在着多方面的不适应:一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比较强,战略管理职能比较弱;二是行政审批职能比较强,市场监管职能比较弱;三是对内经济职能比较强,对外经济职能比较弱;四是经济职能比较强,社会职能比较弱。深化简政放权改革要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同步,否则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1)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仍有较大空间。当前,后置审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例如,在长沙市开一家网吧,要按照消防、公安、文化部门的顺序审批才能取得许可证。此外“红顶中介”依靠行政权力承揽业务和垄断服务导致企业负担增加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改革触及部门职能的重新定位问题。比如,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之后,作为行政审批主要部门的国家发改委,职能就面临着重新定位问题:是成为专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政策的综合部门,还是转为监管主体,面临着方向性的抉择。

      (3)部门职能调整不到位直接影响简政放权效果。例如,不少中介就是直接与部门行政职能挂钩。目前,与部门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如雷气水环交等评估)有441项。有的部门从自身本位出发,不同意把某些中介取消或转为技术性服务。这反映出,如果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清理很难有大的突破。

      (4)部门职能调整不到位制约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些部门对简政放权后要做什么并不是很清晰。在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有些方面不合理的情况下出台权责清单,有可能把不合理的权力列入权力清单中,而把缺位的责任遗失在责任清单外。纵深推进简政放权,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明确自己“该干什么”,并向社会公开,“不该干”的事项一律取消。

      3.行政权力结构改革滞后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主要掣肘

      调研中看到,简政放权之所以“牵一发而动全身”,就在于它已经触及深层次的行政权力结构调整。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改革面临的主要掣肘是行政权力结构不合理。

      (1)行政权力配置不合理的矛盾突出。例如,一些部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微观审批、管资源配置等繁杂的具体事务上,中长期战略规划职能比较薄弱;有的部委在决策职能不到位的情况下,反而希望扩大执法权,组建专业化执法机构和队伍。是不是每个部委都要组建专业化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值得商榷。

      (2)部门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教育部门下放了教师资格评审权,但地方上的人事劳动部门又把这项权力收回来;在学校管理上,职业技术学院归教育部门管,技工学校归人社部门管;在职业资格管理上,民政、人社部门都有社会工作师资格证。无论是消费市场监管、垄断行业监管还是金融监管,都面临着多个部门各管一段、行政资源难以有效整合的问题。

      (3)权力运行机制不合理,行政范围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格局尚未形成。以国家发改委为例,既管投资审批,又管宏观调控,还负责价格监管等微观事务,赋予其一些本应属于其他相关部委的决策权,而一些应成为决策主体的部门没有真正成为有效的决策主体;行政部门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难以形成专业化的执行队伍。这样,不仅弱化了行政决策权,而且使行政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凸显。综合看,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向现有的行政权力结构“动刀子”。

      4.中央地方事权调整滞后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层矛盾

      从调研的情况看,深化简政放权改革“自上而下”的特点突出,中央层面的改革举措倒逼地方改革行动。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指定动作”外,结合实际,在简政放权的“自选动作”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突破。但是由于中央地方事权调整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不同步,地方层面改革难以深入推进。由此,合理调整中央地方事权的现实需求全面增强。

      (1)中央地方事权调整总体上滞后于简政放权进程。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还有863项,其他形式指定地方实施的具有许可性质的事项清单还有187项。这些事项地方无权调整,只能在行政效率、办事流程上做一些优化,由此限制了地方简政放权的空间。

      (2)中央向地方放权的进程和财力调整的进程不同步。以湖南为例,2015年湖南实际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66项,其中中央立项57项,省级立项9项。要减少省级企业收费,直接涉及中央地方财力问题,需要中央统一部署。再以株洲市为例,2014年株洲涉企行政事业收费为5.98亿元,其中依据湖南省级文件的收费规模为0.17亿元,其余均依据国务院文件。

      (3)市县政府不适应的问题凸显。由于机构编制调整与简政放权改革不配套,并且随着上级政府和部门下放事项的增多,基层政府普遍存在人手不够、能力建设难以适应等问题。尤其是县乡政府在多方面存在“责任大、权力小”问题;一些专业性强的管理部门,在权力下放时面临基层承接能力的问题,省级部门有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优势,而市县在这些方面条件相差很大;中央统筹安排与地方改革试点存在矛盾。

      三、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相关建议

      从面临着的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来看,简政放权改革已不简单是一个政府放权和“瘦身”的阶段,而是进入到以攻克四大矛盾为重点、以调整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为关键、以完善政府治理为目标的新阶段。总的考虑是:

      (1)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取得决定性成果,需要坚定不移地推动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2)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从长计议、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着眼于到2020年形成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形成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行动路线图。

      (3)解决简政放权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释放简政放权改革的“乘数效应”,需要排除各方干扰,强化统筹协调。

      1.明确“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具体目标

      这一年来,“打通最后一公里”成为多方面的共识。从有利于激活市场、激活企业的现实需求看,建议尽快明确具体目标,以实质性扩大简政放权的受益面。

      (1)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建议在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基础上,明、后两年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建立全国范围内企业自主登记注册网络平台。建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尽快组织试点。

      (2)适时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为避免备案制转化为变相审批,建议除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之外,企业一般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再需要备案;民营企业投资,如不涉及公共资源,不再实施招投标。

      (3)尽可能少用或不用产业政策干预企业投资行为。调研中不少企业家强调:“在好的环境和政策优惠之间,更愿意要前者”。用产业政策干预企业投资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某些领域的产能过剩,还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人为的政策不公。建议尽快对各类产业政策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

      2.把加快监管转型作为简政放权改革的重点

      确立2020年基本形成法治化监管框架的改革目标,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系统性重构,把“放管结合”落到实处,提升“管”的效率,消除各方面对进一步削减和下放审批权的某些顾虑。

      (1)对现有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总体设计。总的看,市场监管转型滞后,反映出现行监管体制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监管转型既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又涉及政府机构调整;既涉及中央层面,又涉及地方层面;既涉及综合协调,又涉及相关立法。为此,需要出台中央层面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2)以专业化、技术化、标准化为重点创新监管方式。以建立大数据监管系统为抓手,实现精准打击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形成协调监管、随机抽查、责任追溯、经营者异常名录、“黑名单”等现代化监管方式。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做法。

      (3)调动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法律等多方面的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从本次调研中反映的问题看,在政府“唱独角戏”的条件下,即使给监管部门增加编制,也难以全面解决监管中的矛盾与问题,根本出路在于调动多方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4)适时调整市场监管机构。从现实情况看,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管机构调整具有迫切性:

      从国家层面组建统一消费市场监管机构的时机条件基本成熟。互联网时代为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条件。建议尽快整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消费品安全监管职能。

      统一反垄断职能。从反垄断的执法实践看,统一反垄断职能势在必行。建议整合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组建国家反垄断局。可以考虑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执行机构,也可以考虑放在商务部。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条件成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和交叉的趋势不断增强,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现实挑战。建议整合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职能,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金融监管新体制。

      3.实现职能定位调整优化与规范部门权责清单有机结合

      在某些部门职能定位不合理的条件下,部门权责清单的出台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为此建议:

      (1)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调整优化部门职能定位。例如国家发改委,需要尽快明确其在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政策方面的职能定位,弱化其监管和审批职能,以此为“锚”进行实质性的职能调整。

      (2)调整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例如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等,有必要进行整合。

      (3)按照新的部门职能定位规范部门权责清单。由此,使部门权责清单的出台能够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流程优化。

      4.调整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与规范部门权责清单有机结合

      为使部门权责清单的出台建立在行政权力结构优化的基础上,建议统筹谋划、尽快启动新一轮大部门制改革。

      (1)调整综合性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例如,理顺国家发改委与专业部委之间的关系,部分职能交由专业部委行使更为有效的,尽可能交由专业部委行使,强化国家发改委的战略规划和统筹协调职能。

      (2)调整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能由一个部委统一行使的职能,尽可能整合到一个专业部委;专业部委职能交叉部分,明确主体责任。

      (3)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在已实施大部门体制的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形成三种权力的专业分工,强化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建议全面深化以三权分设为重点的大部门制改革。

      5.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

      从广东的改革实践看,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有利于形成克服部门利益的倒逼机制,有利于全面优化行政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建议:

      (1)以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推广网上服务大厅模式,形成标准化的综合办事指南,实现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让人们清清楚楚看到行政审批卡在哪个部门。

      (2)抓紧出台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的改革方案。加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形成覆盖中央、省、市、县、镇、村六级的网上政务服务网络,推进行政事项编码、经办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对象等标准化和统一化。

      (3)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借鉴海南食品药品监管的经验,推行“法人承诺制”,原有事前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行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事后的违规处罚。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6.加快清理“红顶中介”,推行“一业多会”

      以清理“红顶中介”、规范发展社会组织为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提升社会组织对政府放权的承接能力。建议:

      (1)摸清“红顶中介”的家底。为克服瞒报,建议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并且发动社会监督。

      (2)自上而下清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有法律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实现规范化。

      (3)推行“一业多会”。在推动“红顶中介”去行政化的同时,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使得更多的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接政府下放的行业管理事项。

      7.建立中央与地方公共职责分工体制

      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规范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形成合理的中央地方分级分层体制,建立中央地方公共服务职责分工体制,使简政放权改革能够在理顺中央地方关系上有所作为。建议:

      (1)“放权”与“放钱”同步推进。以中央部委为重点,全面清理、废除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带动地方清费减负;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中央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地方政府拥有与下放事权相匹配的财力。

      (2)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框架梳理各级政府权责清单。明确界定全国性、地方性、跨区域公共产品职责,明确交叉事项的主体责任;随着更多事权的下放,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配备向基层政府倾斜。

      (3)规范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关系。例如,对基本社会保障等应归入中央政府管理的全国性事务,由分级管理改为中央垂直管理;建议随着地方试点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场监管划归地方管理,人、财、物改为同级政府掌管,便于地方政府负总责和实现有效问责。

      (4)赋予地方改革试点权。例如,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有条件直接实现与香港商事制度接轨并形成更为精简的负面清单。建议中央突破“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清单”的做法,赋予其更大试点权。株洲探索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对其他地方有比较好的借鉴意义,建议给予试点权限,鼓励其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试点。

      8.加快简政放权改革的相关立法、修法

      调研中发现,无论是中央部委还是地方政府,都提出进一步下放权力面临着现行某些法律法规的制约。建议以加快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引领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1)推动政府职能法定化。例如,推动市场监管由行政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转变,形成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研究出台综合性《市场监管法》,强化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制度;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等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使这些行业监管体现公平竞争;适应金融领域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和《证券法》。

      (2)推动行政程序法定化。例如,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设置执行机构。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过程、步骤、时限作出系统的规范。

      (3)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化。尽快制定出台《国家机构编制法》,实现编制管理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以预算控制编制。(限于篇幅,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