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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50,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5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550,3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23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2,099,8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728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3,530,2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650,2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530,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650,2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530,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震国、韩雪;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