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调查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  
    2015年9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4版:信息披露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5-07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6,452,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23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2,053,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9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99,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45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99,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45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99,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9月17日